孟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免除我县农村亡故人员基本丧葬费用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县政府决定免除我县农村亡故人员基本丧葬费用,特通告如下:
一、凡属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人口,亡故后在本县殡葬服务机构办理火化等殡葬服务的,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基本丧葬费用。
二、农村人口亡故实行火化,中档殡仪车运尸费(200元/具)、抬尸费(50元/具)、中档炉尸体火化费(280元/具)、尸体停放费(冰柜冷藏每天50元, 3天计150元/具)等基本殡葬费用全免(其它选择性服务项目如遗体消毒整理、高档炉火化、装灰服务、骨灰返送、骨灰盒、美容、礼炮、鲜花等由丧户与殡葬服务单位协商,费用由丧户承担)。
三、2011年3月1日零时起,农村户籍人口亡故且实行火化者,免除基本丧葬费用。
四、办理免除基本丧葬费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正常亡故或非正常亡故,由村委会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在医院亡故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3、逝者的有效户口本、身份证。
五、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人口,因病到外地医院治疗无效亡故,在当地殡仪馆火化的,其家属除提交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火化证等有效证件外,还需提供殡仪馆所属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认定意见,经县民政局复查核实后,报销不超过680元/具的基本丧葬费。
六、本通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