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酒类流通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二、凡在孟津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自觉接受孟津县商务局的监督和管理,并到县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三、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当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酒类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应当索取酒类质量证明,并验明产品质量。
四、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自觉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附。作为采购方,应对购进的每批酒类商品索取加盖批发商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
五、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三年。
六、严禁批发、零售、储运假冒伪劣或超过保质期的酒类产品,以及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商品。
七、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八、酒类经营者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九、县商务局对本县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十、县商务局受理、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 。
本通告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