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常识
一、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二、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1、返乡创业农民工。县或户口所在地镇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外出务工返乡证明;
2、被征地农民。县或镇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3、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4、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5、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后两年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6、残疾人。残疾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7、合伙经营。符合1至6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8、小企业。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1至6项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2003】143号)进行认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额贷款额度和期限
1、个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1年。
2、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期限1年。
3、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期限1年。
四、小额贷款的贴息
1、对于符合1至7项所述人员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2、对第8条所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五、申办小额贷款所需资料
(一)申请办理小额贷款所需资料(个人及20万元以下申请)
1、小额担保贷款审核调查表;
2、借款申请书2份;
3、申请审核表2份;
4、借款人新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3份;
5、借款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2份;
6、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务工返乡证明、失地证明复印件2份;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8、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复印件2份;
9、合伙协议或制式劳动用工合同或公司章程复印件2份;
10、反担保协议书2份;
11、担保人新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份;
12、担保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2份;
13、担保人所在单位证明2份;
14、借款人承诺书2份 。
(二)申请办理捆绑式小额贷款所需企业(公司)或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料
1、小额担保贷款审核调查表;
2、公司章程复印件3份;
3、验资报告复印件3份;
4、代码证复印件3份;
5、法人简历复印件3份;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7、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8、单位租赁协议复印件3份;
9、财务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份;
10、单位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3份;
1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份,银行贷款卡正反两面复印件3份;
12、个人部分的资料与个人申请资料相同;
13、复合申贷条件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身份证、符合贷款条件的身份证明3份;
注:1、以上所有表格内容均用黑色水笔填写。
2、以上所有资料备齐后带上所有原件、复印件、申请人、担保人、营业执照持有人(法人、股东)均须到担保中心面签。
3、劳动密集型企业所需申报资料为1—10、12,捆绑式小面额贷款申报1—11.
4、申请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要真实有效,不得虚假;一经发现不予办理。
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379—67925892
地址: 孟津县城劳动路人劳社保局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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