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农民进城定居工作办理程序
1、申请。本人(户)自愿进城定居并提出申请,申请时本人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农村房屋产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书(林权证等)及复印件。
(4)农户家庭户口薄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2、初审。所在村民组收到申请后,分批次报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所有申请材料均须自愿进城农户家庭成员签字认可。
3、上报。村民组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所在村委会,所在村委会提出意见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4、复审。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组织乡(镇)土地所、农业服务中心专人到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责。复审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分别上报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和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城乡一体化局)。
5、审核。县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城乡一体化局)对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申请材料原件分别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6、备案。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城乡一体化局)定期将本辖区内农民进城情况统计表上报市鼓励农民进城定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